银监会是什么单位,是干什么的(银监会是什么单位_)

银监会是什么单位,是干什么的(银监会是什么单位_)

近期,为推动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银保监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EAST5.0”),银监会联合部分银保监局及委员会成员,统筹成立监管标准化数据指导工作组,对银行版EAST5.0的数据填报口径进行答疑。截止目前,已正式下发《关于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填报口径(第一期)〉的通知》(银保监银检函[2022]86号)、《关于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填报口径(第二期)〉的通知》(银保监银检函[2022]113号)共两期答疑。我们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对数据填报口径的答疑

为了方便各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数据处理情况评估取数逻辑调整的范围,这两期答疑,从整体数据报送范围、单张报表数据报送范围和报送粒度、重点字段报送要求等方面对报送口径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共计4715条,基本覆盖了所有EAST报送的报表。考虑到答疑内容较长,篇幅有限,本文仅对重点内容作出举例说明。

01.明确整体数据报送口径

1)首次集中采集各期报表应按如下标准报送

①状态类报表:2019年12月末数据,仅报送截止到2019年12月末存续、有效的数据;2020年6月数据,仅报送截止到2020年6月末存续、有效的数据,或者在2020年1月到6月期间失效、报废、结清的数据;其他4个报送时点以此类推。

②明细类报表:报送业务发生日期在2020年1月1号至2022年4月30号之间的所有数据。

2)除了机构信息表以外,其他各表均无需报送境外分支机构的数据,理财子公司数据仅机构信息表和员工表涉及填报。

02.明确整表数据报送口径和报送粒度

1)表内外业务抵质押物和表内外业务担保合同表,若不涉及单独签署担保合同的业务无需填报。

2)对于公积金自主核算,银行不掌握贷款明细的公积金委托业务无需在信贷分户账、信贷业务借据、委托贷款信息表中报送。

3)对于账销案存的数据,发生核销的次月就无需在信贷分户账和信贷业务借据中继续报送了,在转让或核销中继续报送即可。

4)对于发生冲销的交易,原交易流水和冲销交易应按两条数据在交易明细相关报表中报送。

03.明确资金类业务的报送要求

针对金融工具信息表、自营资金交易信息表以及自营资金余额表等资金类的报表,由于业务涵盖范围比较广,且具体业务采集信息较多,很多金融机构在报送过程中都出现填报困难或对口径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两期答疑中这几张表涉及的问题较多。监管专门针对重点内容进行了总体口径和字段填报要求的解释,关键内容如下:

1)金融工具信息表是自营资金交易与余额信息的扩展,因此填报机构在报送过程中要保证在自营资金表中报送的数据都能有相应的金融工具信息。

2)明确报送口径。首先,扩大报送范围,明确要求应该报送与央行的交易;其次,针对负债类业务,要求报送所有融资工具的发行,比如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发行等。

3)调整部分业务的数据报送粒度。关于同业往来项下同业存放、拆借以及回购等业务,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工具的概念。第二期答疑中明确答复,同业往来项下的业务可以按照每种同业往来的业务类型汇总报送,对于发行价格、利率信息等业务不涉及的字段可以填写默认值。

04.对重点字段的填报要求调整,本文仅对部分重点内容举例说明

1)个人基础信息表中“上黑名单标志”字段,是指因反洗钱、失信等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客户,各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自行确定报送口径,后续保持报送口径统一即可。

2)股东及关联方信息表中,对于“持股比例、持股数量、入股资金来源、入股资金账号”等字段,非股东关联方不涉及这些字段信息时,允许留空。

3)集团客户表中对实控人的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实控人应穿透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者自然人为止。

4)各分户账明细中,明确关于对手方信息的报送要求。比如:在信贷分户账明细交易记录中,对于垫款、内部银团贷款等交易,交易对手可填实际转入的信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或直接留空。

5)信贷分户账和信贷业务借据表中的贷款余额应包括利息调整部分;信用卡相关表中“账户余额”,以当月末实际余额填报,仅当有溢缴款时填写负数,其他情况为正数或0。

6)对于票据业务,在对公信贷业务借据信息表中报送时,“下期还款日期”、“下期应还本金”、“下期应还利息”等字段因业务不涉及可直接填报默认值,“还款账号”字段,”若业务通过票交所进行清算,可填写清算行号;在票据出票信息表中报送时,“保证金比例”可能会出现追加等变动情况,建议以报送时点为准采集数据。

7)信贷资产转让表中转让贷款本金总额,对于循环购买的产品指的是,截止报送时点发生转让且未偿的本金金额。

8)金融工具信息表中,明确发行信息的报送要求。比如:对于同业往来业务,可将发行国别、发行日期相关字段填写为默认值,发行规模取上月末余额;对于投资业务,“发行价格”上市公司股票填写IPO每股价格,非上市股权类资产填写会计入账时成本,“发行总规模”上市公司填写IPO总规模,非上市股权类资产填写出资成本等。

9)即期及衍生品交易表“中央交易对手”,主要是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买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比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净额清算交易中央交易对手为上清所。

10)代理代销交易信息表的交易方向,应该以客户为中心判断,比如客户购买了你行代销的债券,则交易方向填写“买入”。

对规范的调整

本次答疑中,与规范相关的调整可分为:对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粒度的修订、对数据项的修订,共计101条,涉及53张报表。以下为主要内容:

01.调整部分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粒度

银监会是什么单位,是干什么的(银监会是什么单位_)

02.对数据项的修订

1)修改数据项名称

比如:员工表的“国籍”修改为“国家或地区”。

2)修改数据项格式

比如:利率类字段统一由“D20.4”修改为“D20.6”;客户统一编号类字段统一由“C..60”修改为“C..70”等。

3)修改数据项脱敏规则

比如:互联网贷款合同附加表的申请人联系电话,增加脱敏规则。

4)修改数据项填报要求

比如:对公客户信息表中的企业分类,新增枚举值“个体工商户”;信贷资产转让表中保证金比例,明确保证金比例的定义;股东及关联方信息表中的股东或关联方类型,增加存在多个值的拼接原则;个人信贷分户账中的到期日期,除明确到期日期为约定到期日期的定义外,增加与借据表保持一致的要求;部分对笔误的修正,即期及衍生品交易信息表中交割方式等字段中枚举值“其它”修正为“其他”等。

对检核规则的修订

答疑对于检核规则的修订主要包括:对笔误的修订、与《规范》不一致时对规则的调整、以及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对检核规则的删除或修改,共计158条,涉及48张报表。以下为主要内容示例:

01.修正笔误或完善描述

例如:序号1063的原规则描述为“委托人编号允许为空”,调整为“委托人编号不允许为空”;序号2038的原规则描述为“币种非空时,长度应为3”,调整为“注册资本币种非空时,长度为3”。

02.修正与《规范》冲突部分

1)当字段名称或者码值范围和规范不一致时,基本都修改为与《规范》保持一致。例如:交易渠道相关的字典值校验中(序号2402,2505,2632),原规则描述为“三方支付-XX”,但实际《规范》中要求是“第三方支付-XX”。类似以上的问题,检核规则都按照《规范》进行了修订。

2)当检核逻辑与报送要求不一致时,以更合理的要求为准进行修订。例如:序号59的原规则描述为“持股数量不允许为空”,但实际《规范》中要求非股份法人的允许为空,检核规则根据《规范》做了修订。

03.修正与业务实际不符部分

例如:序号3051的原规则描述为“通过贷款核销表“信贷借据号”与个人信贷业务借据关联,“贷款五级分类”不应为“正常”或“关注””,与实际业务不符,故删除校验规则;序号1607的原规则描述为“当收回标志=“部分收回”或者“完全收回”时,核销收回本金不允许为0”,与实际业务不符,故修改为“当收回标志=“部分收回”或者“完全收回”时,核销收回本金和收回利息之和不允许为0”。

总体来说,监管部门尽管对金融机构在系统改造层面和数据质量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更加充分考虑了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和数据存储情况。对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需要采集、业务流程上暂未采集或者采集存在困难的情形,还是给予了一定的报送口径调整空间。

尽管EAST5.0首次报送推迟到今年6月20日,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全面理解报送规范要求、准确完成数据采集报送,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而且,我们从3月银保监会对于EAST报送数据质量问题的披露和处罚也能看出,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处罚事由更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更高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vsaren.com/18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