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年底,周某在微信上结识郑某,后跟随郑某在微信上售卖男性保健品。2017年年初,周某从郑某的微信群里学到通过在微信内发淫秽物品链接的方法来吸引顾客、销售保健品。后周某用其微信号建立名为“千万黑马福利群”,群成员100多人,并在微信群内发送淫秽物品链接。周某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还发展了下线人员陆某及王某,并将二人也拉入到了“千万黑马福利群”中,同时也向二人传授通过发送淫秽物品链接的方法来吸引顾客、促销产品。后陆某及王某也各自建立微信群,通过转发“千万黑马福利群”的淫秽物品链接来吸引顾客、促销产品。后经鉴定查明陆某在其微信群里发送的淫秽视频链接数48个,王某转发的淫秽视频链接数44个。
最终,郑某、陆某及王某被另案判决处理,而周某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案被告周某为了吸引顾客、销售男性保健品,在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对于这种利用淫秽物品促销合法产品的行为,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呢?上述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而后者并无此种要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牟利来源于淫秽物品本身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本身,而本案中周某的获利行为是来自合法产品,因此,法院对周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是恰当的。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电商或者微商,在网上售卖产品的时候,切记莫要以传播淫秽物品来吸引顾客、促销产品,合法经营,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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