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转账瞬间赚小几百?小心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人转账瞬间赚小几百?小心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小尘4x/图)

两个女大学生,参加了一个兼职,兼职内容简单:只需要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账,就可以获得佣金,每转一次,可以得到100-200的佣金。两个女大学生做了两个月,共获利4500多,流水总共达到30万元,差不多转账了30次,一次一万元,每次提佣金150元左右。看起来这是一个非常简单、来钱轻松的好兼职,但她们不知道的是,这可能涉嫌犯罪。当给她们介绍这份兼职的舍友被公安带走后,她们陷入恐惧,不知道该不该去自首。

这些钱很可能涉及网络诈骗,这两个大学女生也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从具体细节来看,这两个女生应该还没有到犯罪的程度。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即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所以,根据这些因素,可以推定两个女生应该知道“这么容易赚钱,可能钱不干净”,但却未必能知道这些钱一定涉及犯罪。此外,刑法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差异。

所以,她们不知道该行为涉嫌犯罪,转账的金额并不算太多,而且,考虑到是大学生,大概率会有一些宽容,主动找公安机关说清楚,是她们最好的选择。至于介绍她们从事兼职的同宿舍女生,很可能明知是犯罪,所以,程度更严重一些。

其实,大学生、年轻人,乃至一般老百姓,面临的类似陷阱还很多。

现在网上有一些招揽信息,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别人,一张银行卡2000元,办两张卡,轻轻松松就能赚到4000元。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会让很多人动心,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往往就会掉入到这样的陷阱中。

2019年6月份,陈某听朋友张某说,只要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到境外去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赚到钱。为了赚钱,陈某虽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作非法用途,但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并将银行卡、手机卡等物通过快递邮寄至张某提供的地址。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被害人汇入陈某银行账户的钱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法院对陈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网络上各种电信诈骗、赌博网站,呈高发态势。随着通讯、金融、互联网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这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时候,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就需要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身份注册的手机号码卡来注册各种网络软件。受害者通过网络,用银行账户打款后,犯罪分子还需要洗钱,逃避公安机关的追踪。这也需要冒用他人的身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提现。所以,当一个人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时,就事实上成为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络犯罪的发展,也带有网络本身的特性,那就是发展很快,变换很快。这几年,各个部门也建立起了更严密的防范措施,比如国家反诈骗APP,推广力度非常大,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不过,在普法方面,还需跟上。让更多的人明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常识,避免他们陷入陷阱之中。这也是防范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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