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被到处传播之后,我指出了该辩护词程序辩护方面的多处硬伤,认为其质量非常低劣。当时只是随手写的,有些话还没有说透,再补充说一些。总的来看,劳荣枝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在实体辩护没有辩点的情况下,选择了信口开河、虚张声势的辩护方式,不仅不是在维护程序正义,还是对程序正义的一种伤害。
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应该通过合法正当的审理程序被实事求是地依法判决,罚当其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劳荣枝当然也不例外。但两万八千字的辩护词,开头一万字都是在指责公检法在办案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语气也是气势汹汹的,看起来好像还有点声势。但其实色厉内荏,恰恰说明辩护律师内心中对实体辩护已经绝望,开头这一万字,只是想通过拼命指摘公检法办案审理的程序问题来虚张声势。
劳荣枝案是个涉及七条人命、证据众多齐全、证件之间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案件,公检法办这么一个稳操胜券的案件,在程序上能出多少问题呢?即使拿着放大镜、显微镜,也实在找不出多少问题。如果不信口开河,在程序上确实也没有多少话可说。
正如我前一篇文章批驳过的,所谓“七人合议庭”的问题,“社会影响重大”的判断权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社会影响”不“重大”,劳荣枝和一审辩护律师在一审时也没有提出要求搞“七人合议庭”,二审律师再提,还要求以此发回重审,注定是徒劳的。
一审律师当时为什么不提?想想看,如果真的来了四个人民陪审员坐在法庭上,这四个陪审员对劳荣枝有利还是不利?当然是不利,人民群众在法庭上坐得越多,对劳荣枝越不利。就算坐上四十个、四百个陪审员,恐怕也没有一个不主张判劳荣枝死刑。
有一位律师义正词严地问我,你说劳荣枝案还不算影响重大,那还有哪个案件影响重大?乖乖,真的把近年来的大案要案拿出来比一比,有几个搞了七人合议庭?当年的薄案、周案,是七人合议庭吗?每年那么多大老虎的审判,是七人合议庭吗?这些案件哪个不如劳荣枝案社会影响重大?
一个20年前的抢劫杀人案,社会影响重大的只有一点,就是杀的人太多了,一共七人,别的还有什么?
至于“检察官助理不能出示证据质证发言”“剥夺一审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回避权”这类说法,纯属没话找话,没毛病也要硬挑,我上一篇文章已经指出。而所谓法院增加了一个“故意杀人罪”的说法,就更是无知,这里详细分析一下。
被更改罪名的一共有两起案件。
1996年,劳荣枝化名“陈佳”在南昌某夜总会坐台,诱骗一个叫“熊某义”的35岁男子到自己的出租屋,然后法子英持刀威胁熊,从其身上抢走金链子、手表等财物和熊家房门钥匙,将熊勒死。劳荣枝前往熊家,用抢来的钥匙开了熊家的门,没有进去,返回出租屋,为法子英踩个点。当晚,两人持刀前往,在剪断熊家电话线后进入房间,法子英用尖刀、绳索和皮带对熊的妻子张某进行控制,劳荣枝则到处翻找财物。翻找完财物后,法子英将张某勒死,还把两人两岁的女儿也勒死。
这一起作案,检察院起诉的抢劫罪致人死亡,法院则认为,抢劫已经完成,是为了杀人灭口再勒死张某及其女儿,所以应该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另一起,1997年9月,两人到了温州。劳荣枝继续在当地一家KTV从事陪侍服务。10月10日,两人以看房为由前往劳的同事梁某(女,殁年20岁)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某手脚捆绑。二人又逼迫梁某打电话将该KTV领班刘某清(女,殁年27岁)骗过来,采取同样手法劫得刘某清手机一部,并逼迫其交出存折密码。随后,劳荣枝独自前去银行取出人民币25750元,并电话告知法子英,后者随即用电线、皮带等物将梁某、刘某清勒死。
与上一起类似,在劳荣枝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取出钱并电话告知法子英,法子英为了杀人灭口,勒死了梁某、刘某清。
杀人不是在抢劫过程中发生的,是在抢劫后发生的,所以法院认为应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这么认定,是有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最高法院对上海高院的函复,指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审法院不过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函复更改了罪名,有什么问题吗?
而劳荣枝其实还涉嫌亲手杀人,在1999年两人最后一次作案的时候。
1999年6月,两人流窜到合肥市,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夜总会坐台,物色了作案对象殷某华(殁年34岁)。7月22日,劳荣枝在将殷某华诱骗至家中,为拿到财物,法子英以当面杀人威胁殷某华,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随后,他以有木工活为由诱骗被害人陆中明(“小木匠”,殁年31岁)至其租住处,并在厨房将陆中明杀害。
当晚,殷某华给妻子刘某打电话,要求其携款到合肥市长江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二人要求书写两张纸条,交代妻子要配合准备30万元。但刘某发现,纸条上还有几行不同字体的小字,系“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后经江西省检察院两名鉴定人员鉴定,小字系劳荣枝所写。
后来,殷的妻子刘某向警方报案,法子英在前往与刘某碰面取钱的过程中被抓,而劳荣枝逃之夭夭。
法子英曾供述,是他勒死了殷某华。但合肥市公安局当年的鉴定报告,认为殷某的死亡时间是在7月24日左右,而法子英在头一天已经被警方所擒。据法子英当年供述,他曾多次向劳荣枝表示,如果殷某华反抗,或他到点没回来、被警察抓了,就“勒死他”。
合肥法院后来按照法子英的说法,认为殷某华是法子英勒死的。但劳荣枝的嫌疑至今没有洗脱。不过,时隔20多年,现在很难查清到底是谁勒死了殷某华,只能“疑罪从无”,不把殷的死算在劳荣枝头上。
法子英杀人时,劳荣枝有时不在场,但也有在场的,比如1996年在南昌杀害熊某义一家。无论她在不在场,被害人都是她诱骗过来,然后两人一起控制被害人,实施绑架、抢劫、杀害,属于共同犯罪,劳荣枝必须对这7条命承担法律责任。
人不是她亲手杀的,但她也在杀人,这是很浅显的道理。所以二审辩护词后面的一万八千字,我付出极大的耐心看完,觉得根本没有反驳的必要。共同犯罪中,部分实施全部担责,有什么好辩的?
比如有一个案件,老婆协助老公,将年轻女孩子诱骗到家中住宿,晚上跟老婆睡在一起。半夜里,夫妻两个换床了,老公把年轻女孩子奸污了。这女的构不构成强奸罪?当然构成了。尽管她是个女的,没有强奸的器官,没有亲自实施强奸,但她协助她老公强奸啊,共同犯罪啊。
劳荣枝不就是在协助法子英绑架、抢劫、杀人?一次杀三个人,抢两三万块钱,然后旅游几个城市,钱花完了,劳荣枝再去坐台,再诱骗顾客到她的出租屋来让法子英作案,再杀两三个人,抢两三万块钱,然后再去旅游……
如果法子英不被抓,两人就会一直这样罪恶地活下去。
两人作案中最令人发指的,一是连两岁的小女孩都不放过,两岁的小女孩,还需要杀人灭口吗?二是为了威胁殷某华,把小木匠陆中明骗来杀掉,还放在冰柜里。
劳荣枝在与法子英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很难显示出她是被胁迫,被服从,其实是分工合作的过程。两人在常州还作案一次,这次没有杀人灭口,受害人刘某和妻子都还活着。据刘某的证言,法子英和劳荣枝控制他的时候,两人全程无交流,配合很默契。
正是因为在实体上,劳荣枝案的证据太充分了,逻辑太严密了,辩护律师几乎没有什么空间,所以,二审辩护律师选择了“信口开河、虚张声势”的辩护方式,并将辩护词发在网上广泛传播,想营造出为劳荣枝维护“程序正义”的形象,但这样虚张声势的辩护策略是非常低劣的。
律师作程序辩护,必须真的找到公检法确实有问题的程序,才能一一击破。程序上有问题说问题,没有问题就不能“硬”找,更不能胡说。
律师辩护,谈事实,要“言出证随”,谈程序,要“言出法随”。指出一个程序问题,就要讲出与哪个法条不符合,是根据哪个法条认为有问题。说检察官助理不能出示证据,不能质证发言,请问相关法条在哪里?说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法院不能增加、不能更改,请问相关法条在哪里?没有法条,随口乱说,那岂不是每个律师都可以自己编写一部刑事诉讼法,拿着自己编写的刑诉法上法庭?
讲“程序正义”,自己首先要搞懂程序,要尊重程序。刑事辩护的程序法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还有高检规则,公安部的办案程序规定,以及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不要以为法学教授都懂程序,我就见过许多对程序一窍不通的。
那是我刚当记者没两年,去旁听一个名誉侵权案件的庭审,原告就是个法学教授,还被评为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结果在法庭上,她完全不按诉讼程序来,书记员一脸嘲讽的表情,法官也直摇头。好在她还请了个律师,那位律师还替她圆了个场,说,法学家也不一定懂程序啊,她是研究知识产权的,也不是搞诉讼法的。
这是千真万确的事情,当时就深深震撼了我。研究刑事的法学教授,不懂刑诉法的多如牛毛,所谓“隔行如隔山”,是个普遍现象,根本不用大惊小怪。研究知识产权的,不懂民事诉讼程序,再正常不过。
千万别被法学教授的名头吓住了。呆得像个硕士,傻得像个博士,蠢得像个教授,都是日常。诸葛亮说,青春作赋,皓首穷经,下笔空有万言,胸中实无一策,所谓的“腐儒”,比比皆是。
有一位老律师说,我写这文章就是“检察官思维”。律师难道不能当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吗?律师可以为坏人辩护,也可以为好人辩护呀,那被杀害的七个人,和他们的亲朋好友,就不值得律师去代理维权吗?
正义难道只能通过为坏人辩护来实现吗?难道不包括让坏人得到应有的下场?
程序正义,既为坏人而设,更为好人而设。在程序正义面前,好人坏人是平等的。
让罪大恶极的人得到正义的审判,以致被处以极刑,结束自己罪恶的生命,也是程序正义理所当然的使命。
律师可以为坏人辩护,但不是只能为坏人辩护,肯定也能为好人辩护。我想那位老律师几十年辩护的被告人里面,也不可能都是坏人,没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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