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营销公司的营销策略,电商的营销手段?

“双十一”临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针对电商销售领域“低价引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南通市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销售一款名为某牌珊瑚癣剂商品过程中涉嫌价格欺诈。接到举报后,该局第一时间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购平台销售商品的页面显示有某牌珊瑚癣剂产品配图,以及“原价399元,现价24.5元,已拼2.8万件”等文字。然而,点击进入详情页面后可发现,售价24.5元的商品并非之前显示的同品种、同品牌商品,而是某牌尿素维E软膏3盒,并且24.5元是该链接中的最低价格。经问询,当事人对同一链接内价格与展示商品不符、虚标原价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无法提供原价399元的充足依据和交易记录。经查,当事人采取低价引流方式,在同一商品链接中设置不合规的低价、在前端展示该低价价格,与商品图片、标题描述不符,将不同品类或品牌的商品放置在同一商品链接中售卖,以此达到吸引消费者点击的目的。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虚标原价、同一页面内标价与展示商品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据此,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据悉,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该条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桑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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