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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洪恩公司与杭州建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杭州洪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宝龙商业中心1幢926室

法定代表人:黄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坤,浙江杭州律师

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65号金瑞大厦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姜伟

原告杭州洪恩建筑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本院采用普通程序,在2019年7月12号在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告杭州洪恩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经本院合理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求:

1判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归还原告挖掘机一台。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6日签订《防水涂料协议》,2018年6月7日签订《建筑机器借用协议》。原告借给被告挖掘机1台。2018年12月底,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突然停业。也把公司门锁上,原告的挖机也在公司里面,拿不回来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7日签订《建筑机器借用协议》。原告借给被告挖机1台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得将借用设备转借、转租、抵押、买卖、赠与他人或挪作他用以及做出其他损害原告财产权利的行为。被告支付挖掘机押金1万元。挖机借用期为半年,本协议签章之日起计算,若借用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借用协议,此借用协议自动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收回借用挖机,被告应无条件归还原告的挖机:1.借用期满,双方终止合作的;2.在借用期间被告停业的;

原告在收回借用挖机时经验收无损坏并在被告提供挖机押金凭证后,原告退还所收押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挖机一台并收取挖机押金1万元。后被告的公司停业,被告未返还原告挖机一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挖机借用协议明确约定挖机属原告所有,被告公司停止营业后应按照约定归还原告挖机一台。被告未按约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挖掘机一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判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在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洪恩建筑公司挖掘机一台

2、原告杭州洪恩建筑公司收到挖机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建宇建筑公司押金1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杭州建宇建筑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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