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亚财富是正规平台吗(诺亚财富投资可靠吗资可靠吗)

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7月26日向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就这两家企业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的刑事法律规定并要求这两家企业积极履行兑付和赔偿责任事宜提出交涉。

律师函中涉及的规模34亿的创世核心系列的承兴私募基金是由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并由诺亚正行销售的。承兴基金已经暴雷,案件涉及818个投资人。

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均为著名的诺亚集团的成员。据投资人称,上海歌斐签收了锦天城的律师函,而诺亚正行则直接拒收。

天眼查搜索显示,上海歌斐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250万元,属于著名的财富管理集团诺亚财富集团的成员,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为诺亚财富的大股东汪静波

诺亚财富创始于2003年,获美国著名的风险投资基金红杉资本注资,2010年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诺亚财富的官方信息称,诺亚是中国独立财富管理机构,致力于为全球高净值华人实现财富的世代传承。业务涵盖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全球开放产品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多条主线。

到2009年,诺亚服务高净值客户万余名,协助配置客户资产达到200亿元。2010年11 月10 日,诺亚财富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上市代码:NOAH)。2011年,诺亚集团全国分支网络扩展到59 家。2012 年2 月,集团旗下成员企业诺亚正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牌照,并获准可以在17个城市设立18 个分支机构。2013年,诺亚进军高端保险经纪服务,协助配置客户资产达到1170 亿元。2014年,全面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并成立了方舟信托等机构。


律师函全文如下:

关于警示创世核心基金卖方机构涉嫌合同诈骗并要求卖方机构积极履行兑付和赔偿责任的律师公函

谨致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事务所傳蓮芳律师、岳盘律师、朱詠梅律师、陈凌律师及其他多位律师(下称“律师团队”)已接受“创世核心企业集方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淮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金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山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圆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钟私募基金”、“创 世核心企业集定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陵私募基金”(合称“创世核心系 列私募基金”、“创世核心基金")投资人(下称“委托人”),共七十余人的委托代为处理和购买的创世核心系列基金兑付事宜。现律师团队受投资人委托,就贵方可能触犯合同诈骗刑事法律规定并要求贵方积极履行兑付和赔偿责任事宜向贵方致送本律师公函。

一、创世核心基金基本情况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基金投资人陆续购买由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歌斐”)作为管理人设立、发行、管理,并由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诺亚正行")销售的创世核心系列私募基金,具体包括创世核心企业集方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淮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金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山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圆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钟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定私募基金、创世核心企业集陵私募基金。

根据贵方出示的投资人通过“微诺亚” APP以所谓“线上方式”形成的创世核 心系列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的内容,基金财产用于定向受让项目公司基于其与债务人间的目标合同而产生的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并通过债务人向本基金履行基于目标合同产生的标的应收账款清偿义务,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通过项目公司回购标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基金合同明确债务人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早已届满。但由于基金管理人上海歌斐以上述基金所投底层资产即广东承兴与京东贸易之间的巨额应收账款虚假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基金管理人并以此为由拒绝向上述创世核心基金投资人兑付基金投资款。

基金到期已经三年,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罗静等十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委托人此前已委托本所律师多次向贵方致送公函,敦促基金管理人上海歌斐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披露基金相关募投管退的资料,并就基金“爆雷”原因和后续处理听取基金财产所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但基金管理人上海歌斐对委托人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基金“爆雷”3年中,贵方始终没有召开任何一次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却在屏蔽基金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联系投资人,并诱导投资者被动接受贵方提出的分十年用每股高达49美元高价的贵方所属集团公司股票抵投资债务的方案,同时还要求投资人放弃对贵方及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诉讼和索赔。对于不同意选择以股抵债的投资人,贵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贵方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规范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全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 根据投资人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贵方发行和募集上述基金的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贵方所属集团年报,创世核心基金发行总规模上百亿元,基金由上海歌斐发行、诺亚正行销售。目前未兑付创世核心基金涉及金额34亿元,涉及投资者人数为818人。投资人委托代理律师收集的证据显示,贵方以京东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备案的创世核心基金高达22支,基金备案日期全部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投资,且单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然,贵方为同一家融资单位广东承兴,同一款底层资产即承兴对京东的应收账款在短短半年时间发行22支平行基金,且在基金完成备案并投资后再以存续期6+3个月为期滚动发行,滚动退出,以至于爆雷时受害投资者亦高达818人,贵方先备后募的行为已经明显违法。

其次,贵方的同一支基金,分期滚动发行,有的基金发行期数高达十几期, 导致同一基金实际投资人数也已经大大突破私募基金200人的人数限制。

再次,贵方在基金销售时,无一例外地明确了年化7. 3-7. 7%的收益率,在实际收益大于上述收益时,差额部分由贵方以“客户服务费”的方式占有,所有投资人在退出时,贵方均按投资时间和固定利率结算投资本息,而非按基金实际收益清算后按投资金额结算投资收益。

最后,上述同一基金的各期投资人,有的已经兑付退出,有的却被 贵方以“爆雷”为由拒绝兑付。无论基于贵方在募集时的明显的固定收益率的宣传, 还是基金实际投资的人数,以及贵方实际发放贷款并按借贷资金的方式兑付投资者的资金,均证明贵方已经将独立的基金投资行为转化为按期还本付息的资金借贷行为,贵方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三、 贵方应知甚或明知平行发行的创世核心基金拟受让的巨额“应收账款”为虚假,却仍然以虚假的应收账款滚动发行和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可能触犯合同诈骗刑事法律规定。

据创世核心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材料,上海歌斐员工于2019年7月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报案,称被承兴公司和罗静诈骗管理人34亿元资金。

律师团队认为,贵方以财产受害人的身份进行报案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涉嫌通过主动报案来企图撇清贵方作为基金发行方和募集方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一,贵方上海歌斐作为依法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最清楚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因此上海歌斐并不是基金财产的所有人,也就不是受害人。既然承兴和罗静诈骗的对象是基金财产,那么所有投资人才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贵方并没有财产被诈骗,不是适格的受害人。贵方如果以基金财产被骗进行报案,理应将实际基金投资人列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第二,贵方是基金的销售方和募集方,所有受害人的款项系由贵方发行基金并销售基金才得以募集,贵方是基金财产被诈骗案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参与方。从投资人向律师提供的贵方销售资料和销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贵方在销售创世核心基金时,一直宣称创世核心基金用于受让承兴公司对京东公司的应收账款,贵方创世核心基金的宣传术语是“重磅固收、火红开抢、6+3期限,7. 3—7. 7%利率,收益不变!”。

正是因为贵方宣传该基金的投资标的是“京东应收账款”,由京东公司还款,且期限短,收益不变才使得创世核心基金销售火爆,需要所谓“哄抢”。创世核心基金的投资人并不认识或了解承兴公司和罗静,如果没有贵方的虚假宣传, 违规发行,没有一个投资人的钱会给到作为销售机构和管理人的贵方,贵方也不可能将基金款项出借给承兴公司,所谓的“承兴诈骗”案件显然是不会发生的。

第三,贵方作为供应链金融专家,深谙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之道,贵方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面对100多亿的应收账款,基金经理、产品经理、风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全部未按规定流程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这是贵方应当对承兴应收账款造假案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最有力证据之一。

贵方一再标榜自己是顶级的财富管理专家,是供应链金融专家。根据业内共识和常理,创世核心基金是供应链融资,承兴作为普通的销售公司不可能有能力诈骗供应链融资领域的专业机构。

根据投资人所掌握的材料,2017年1月,早在贵方发行和销售创世核心系列私募基金前,贵方高级管理人员林杨就在贵方组织的内部培训中反复教育大家,做供金链金融,基金管理人必须核实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1)贸易合同、销售发票;

(2)货物物流,包括出库、入库、运输单据;

(3) 融资方上游采购和下游付款的资金流水。贵方在培训中还特别强调,为避免社会上爆出的萝卜章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必须面签。

然,仅仅在大规模内部培训后的4个月,即2017年5月,贵方创世核心基金的产品经理方建华、基金经理胡炜就同意将创世核心基金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京东公司出具的京东确认函的送交方式由“面签”改为“邮寄”,放弃了贵方一直宣称的“必须面签”。

基金经理胡炜在2017年5月22日发邮件征求公司法务部门意见,公司法务张云在给公司高管林杨、周德山、胡炜和方建华的回复邮件中强调,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如果仅通过邮寄送达将存在巨大造假风险,如公司同意采用邮寄的方式,公司应当增加风控措施,如将快递寄送给京东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同时需要将以往印章与签名与邮寄件的印章与签名进行比对。除邮寄函件之外,管理人还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确认等辅助手段验证确认函的真实性。

贵方在创世核心基金开始发行和募集后短短几个月就转变态度,放弃专业标准, 在明知“萝卜章”存在造假可能的同时,未核实应收账款的资金流和物流情况,未实施风控部门提出的其他替代性风控措施,100多亿的应收账款转让交易,贵方仅以加盖了 “萝卜章”的确认函作为基金财产发放贷款的依据。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 在目前能够看到的所有京东应收账款确认函件的落款处,京东公司在落款处未有具体经办人签名、未留有具体联系邮箱和联系电话。短短几个月内,贵方从产品经理到基金经理到其他公司高管全部放弃先前强调的风控原则,不按标准核实应收账款 的行为显然是协助承兴诈骗的行为。

第四,虽然京东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创世核心基金,但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却不是基金账户,而是由贵方指定名称仍然是承兴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回款账户的异常设置是贵方涉嫌配合承兴公司应收账款造假的有力证据之二。贵方在基金销售时的宣传和贵方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均称创世核心基金用于受让承兴公司对京东的应收账款,并由债务人京东公司向基金清偿债务,贵方亦配合制作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基于此,作为付款方的京东公司,理应将回款直接付给基金的托管账户。贵方作为基金的发行人和销售方,理应落实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架构,并确保每个基金的财产独立和财产安全。只有每个基金受让的应收账款均回款至基金自己的托管账户,每个基金的财产才是独立和安全的。基金投资人后续也能以应收账款的充足回款而退出,并且只有当付款方京东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时,承兴公司的回购及罗静的担保责任才需要作为基金的风控措施而启动。这才是应收账款私募基金应有的架构和逻辑,也是基金合同明确传达给投资人的主要信息。

然,贵方为了滚动发行基金,在具体基金的交易结构中,却故意不用基金的托管账户收取回款,而是仍然由承兴公司收款,并由承兴公司在每一期基金到期时,以直接付款的方式安排每期基金的本息兑付。同时,贵方还一直用同一个基金继续发行和募集新的各期基金,并将新的募集款项交由承兴公司,去购买所谓“新的”应收账款。正是贵方有意安排了不合规的基金结构及所实施的滚动募集行为,才导致创世核心基金对应的 底层资产巨额应收账款虚假。贵方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 全性,并且成为了承兴诈骗案的“方案设计者'‘和“直接实施者”。

交易结构图示(略):

第五,京东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始终由贵方监管,贵方应知甚或明知应收账款造假却仍然滚动发行基金,是贵方涉嫌配合承兴造假更为有力的证据之三。

贵方已经确认,从2017年贵方发行该基金起,到2019年7月该基金“爆雷”,整个基金运行过程中所谓的"京东公司回款给承兴公司的银行账户”和U-key系由贵方全面监管。那么,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京东公司给承兴公司的回款如果与京东公司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上显示的金额不符,贵方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发现。一旦发现应收账款存在虚假,创世基金就应当立即停止放款,且不应当继续募集。

如此这样,承兴公司亦无可能实施100多亿京东应收账款的诈骗行为。现在贵方以应收账款虚假为理 由举报承兴和罗静诈骗,却刻意回避和掩盖在长达二年的期间内,系贵方在每时每 刻监管着应收账款的回款,通过监管回款账户,贵方完全可以对京东应收账款”是 否虚假进行核查,现在贵方将承兴应收账款造假的行为完全甩锅給承兴,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

而对于普通投资人而言,他们既不懂供应链金融,也不是专业机构, 既没有能力进行尽职调查,也没有资格监管融资企业的银行账户,他们之所以向贵方交付资金,就是相信基金要去购买京东的应收账款,基金的还款来源必须是京东 公司。

贵方应知或明知转让给贵方的应收账款虚假,贵方仍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以“受让京东应收账款”为噱头,持续滚动发行数额达人民币100亿元的私募基金, 显然贵方是在协助承兴公司诈骗。

第六,贵方是承兴诈骗案的参与方和受益方,而非该案的受害人。从投资人提供的创世核心基金分期兑付的实际情况看,基金一直由承兴公司提前回购的方式进行兑付。由于贵方为承兴公司滚动发行和募集基金,承兴公司按期还本付息,贵方再向投资人分期兑付到期基金的本息。显而易见,贵方和承兴公司是一起在玩“借新还旧”和“击鼓传花”的资本游戏。

而且,承兴公司向贵方支付的资金成本在年 利率15%以上,贵方给到投资人的利息则按年利率7. 3-7. 7%计算。说到底,该基金交易模式的实质,就是承兴公司借款并付息,贵方继续为承兴公司募新还旧,只要承兴公司能及时还本付息,贵方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发放贷款”,赚着“利差”和 管理费。贵方发行和募集了 100亿规模的私募基金,大概也赚取了约十亿元的利差和管理费。贵方明明是承兴诈骗案参与方和受益人,又怎么变成了诈骗案的受害人了呢?

第七,贵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受贿行为,更加证明贵方作为私募基金的卖方机构为罗静和承兴公司的诈骗提供了重要的协助,并且实际参与其中。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地方建华的(2020)沪110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中,贵方诺亚正行销售副总监方建华供述,其负责中诚公司和承兴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与回购的融资业务。在贵方发行创世核心基金期间,方建华非法收受融资方承兴公司的贿赂300余万港币。贵方一直以高管个人受贿为由,企图撇清贵方参与承兴诈骗创世核心基金的嫌疑。

然而贵方同属一家集团公司,且集团公司系上市公司,自身有完整的组织架构、 部门设置、人员分工和风控体系。创世核心基金的立项、融资结构的设计、项目的过会、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应收账款的核查和对帐、融资方账户和密钥的监管等工作始终由贵方的不同部门分别负责和实施。方建华只不过是一名销售总监和产品经理,他个人受贿自然要追责,但方建华在本项目上的行为显然是代表贵方的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后果自然应当由贵方承担。且创世核心基金的诈骗并不仅仅因为方建华而发生,贵方的基金经理,风控总监、销售总监的集体失职、贵方内部风控体系的整体失灵甚至贵方可能的放水行为才是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关键因素。

综上,律师团队认为:

1.鉴于承兴公司以虚假的应收账款向贵方融资已经涉嫌诈骗,而贵方并未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付,基金投资人才是诈骗案件的实际受害人。

2,若没有作为销售机构和管理人的贵方以虚假的应收账款和夸大的宣传向投资人一对一销售从而募集资金,交付资金,承兴公司根本无法实施诈骗。贵方显然是诈骗案的实际参与方。

3.贵方从100亿创世核心基金中获取的利息差和管理费都属刑事案件的脏款,应当在刑事程序中一并予以追缴。 观刑曰乐,何无恻怛之心?

作为承兴案件受害投资人的代理人,我们一方面看到,投资人中竟然有年迈的70余岁的老人,有身患绝症的病人,还有领着残疾金的残疾人,他们并不适合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投资,却因贵方的销售而成为了基金投资人,我们看到了他们在巨额财产被骗后的生活困难和无助煎熬;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的是贵方在众多违法违规的铁证面前,仍然拒绝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拒绝将投资人列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拒绝向投资人进行赔付,拒绝退回诈骗案件中不当获得的收益。在基金到期三年之后,在基金底层资产实际虚假的情况下,贵方还在投资人起诉贵方的民事案件中振振有词地声称投资人的损失没有发生。

贵方的所作所为,已经突破了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创世核心基金“爆雷”事件发生三年多来,贵方一方面拒绝实质性地解决爆雷事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却恶意投诉投资人律师、四处删除投资人跟贴, 无理要求浦东电视台下架创世核心基金的新闻报道视频。贵方的所作所为,藐视法律底线,无视818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为社会公众所抛弃,也将在司法公正面前付出应有之代价。

四、委托人的要求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的投资权益,保护创世核心系列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和利益不受损害,律师团队再一次向贵方提出正当要求如下:

1、上海歌斐和诺亚正行应当立即按照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立即向委托人兑付基金投资本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年化收益标准,向委托人支付基金投资本金自投资之日起至本公函发出之日的应付未付收益。

2、上海歌斐和诺亚正行还应就作为基金投资人的委托人采取维权行动和提起各项诉讼、仲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在本公函发出之前,委托人曾多次向贵方致函并提出要求,但贵方均未有积极反馈,委托人警示贵方务必对本公函内容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检查贵方在创世核心系列基金被骗案件中角色分工和法律责任。若贵方继续独行其是,委肉虎蹊,则委托人有权釆取向各级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向海內外媒体公开案件资料等方式合法维权,亦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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