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系列之四
薄利多销是拼多多绝对部分店铺的特点。当卖家有违反拼多多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对于这类店铺,每单处罚金额比售价还高并非只是笑话。在卖家遇到拼多多高额处罚时,是否有权利主张减少罚款甚至主张平台无效,通过分析本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案情介绍:
广州芙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家”)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拼多多”平台(以下简称“拼多多”)注册卖家。
2017年6月6日,拼多多向卖家发送虚假发货处罚通知3份,商品名称均为某防晒衣。共计29922单,每单处罚10元。
2017年6月7日,拼多多对卖家账户扣款7,110元。2017年6月8日,拼多多对卖家账户扣款292,110元。
卖家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拼多多返还货款。
庭审中,查明以下事实:
1、根据《拼多多发货规则》,虚假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商家上传商品的货运单号24小时内,此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揽件信息;2)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后的24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有揽件信息,但此后的24小时内没有后续的物流信息更新;3)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后的24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有揽件信息,但存在多条异常重复揽件信息;4)商家上传商品的物流单号后,该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轨迹与消费者订单确认的收货地址不符;5)其他订单物流信息异常或者消费者在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2、根据《拼多多发货规则》,商家发生虚假发货后,拼多多平台有权从商家的账户余额及/或保证金中扣除对应的消费者赔付金,并且拼多多平台有权将对应赔付金以50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给虚假发货处理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赔付金金额如下:订单金额小于50元,则违约金总金额为:每单10元×虚假发货处理订单数……
3、寻梦公司系统认定多条芙比公司虚假发货订单,订单时间间隔有2.28天、4.96天、8.06天···
4、2017年6月7日及6月8日,寻梦公司将相应扣款以代金券形式向消费者发放,代金券已大部分使用完毕。
法院判决:
1、关于拼多多和卖家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因合作协议对相应问题处理规则有明文约定,故视为芙比公司亦认可《拼多多发货规则》。芙比公司既自愿签订合同,视为在享受服务的范围内向寻梦公司让渡部分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寻梦公司平台的各项管理。
2、关于卖家是否构成虚假发货问题。虽卖家主张快递公司延误等理由,但单号在官网存在物流轨迹放缓、上传物流单号24小时内在物流公司官网无揽件信息等,卖家未能做出充分解释,因此在拼多多已举证证明物流信息有问题的情况下,其认定卖家虚假发货具有合理理由。
3、关于拼多多处罚是否过高问题。首先,从拼多多损失考虑,拼多多的损失包括:抽检损失、发放给消费者的无门槛代金券、商誉损失;其次,从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平台自制规则对于公权力管制起了很好的辅助作用;最后,从意思自治出发,卖家与拼多多作为平等主体,对拼多多规则是明知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义务。综上,拼多多在因卖家虚假发货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依照平台规则划扣卖家账户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卖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于关于卖家主张的拼多多处罚过高问题,补充认定如下:即使不考虑拼多多对消费者赔付问题,卖家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是认可的。在拼多多在业内具有极高影响力,卖家虚假发货情况必然会影响其商誉,为维护交易秩序及安全的角度,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不失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本案中,卖家的抗辩事由不包括与拼多多之间的合同系格式合同,但根据之前的案例(详见:以案说法:拼多多买到假货,卖家被惩罚销售额十倍违约金),即使主张格式合同,也会因为平台已尽到提示义务,内容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情形,仍认定合同有效。
2、虚假发货主要针对在平台显示已经发货后,但物流信息异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内无物流信息更新、上传物流单号24小时有揽件信息但存在多条异常重复、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轨迹与订单的收货地址不符,等等。如卖家在交易快照中已经进行合理的提示义务,如注明商品为预售商品,不能在下单当天发货等情况,平台不能按照平台规则认定卖家存在虚假发货,从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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