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2016年12月,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王某的举报。王某声称自己于今年5月27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发现有质量问题之后申请7天无理由换新,但是电商老板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换新。王某认为该电商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惩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之后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从2015年12月15日开始至今,王某在该网店7次下单同一款式、同一颜色的苹果手机,前4次全部申请了7天无理由换新,商家也都同意了。直到第5次,也就是王某举报的这一次,商家只同意退货,拒绝换新。商家认为,手机并未出现王某声称的质量问题,前4次同意换新完全是基于对《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尊重,但王某滥用消费者保护条款,违反了诚信原则,故不予以退换。
随后,王某更换账号名称,在该网店又购买了两部苹果手机,并且全部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均同意了。
王某告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自己之所以选择退换货,完全是因为手机的质量问题,但是自己无力承担手机质量问题的检测成本,只能利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电商的销售页面中,明确表示该商品在“无理由退换货”的清单内,那么就应该履行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不愿举证、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无法证明自己口中的质量问题连续7次购买同一款手机且全部要求退换货,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逻辑,造成某种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判决结果,向当地行政发议机关中请行政复议,复议结采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气起诉至法院,然而,他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象中的“公乎正义”。
【现身说法】
“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中的内容,是因电商兴起而专门制定的条款,其中的“7天”是从买家收到包裹签收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计算的。
引入“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初衷,是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双方并未直接见面,为防止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冲动消费,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特殊权益,用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王某在无法具体说出商品具有什么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连续7次下单购买又7次退换货,既不符合“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的设计初衷,也违背了诚信原则,都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支持。
根据《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如购买物品被洗过、影响二次销售,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定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
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换货,如商品破损、残缺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如果仅仅是因为不满意或者其他非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相应的运费。
【读法心得】
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确实会更多地考虑弱势的一方,如交易双方中的消费者、劳动双方中的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弱势的一方可以滥用法律条款进行浪费社会资源。
协商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是朝着平等、互利的方向进行的。如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看到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而看不到他人的权益是否因此受损,所谓的“公平正义就谈不上了,势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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