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的委托承制关系中,完成影片制作并交付成片是承制方的主要义务。拍摄素材承载着承制方的阶段性工作,无素材,成片也无法完整。如承制方未交付拍摄素材,委托方(定作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制作费?
甲委托乙为其拍摄制作记录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按照甲的要求拍摄制作该片。乙的工作自成片经甲审核确认且平台方确定通过为止。该片制作完成后,乙应将无水印成片上传网络,并交付一份无水印无损成片视频文件交于甲方。制作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拍摄前,支付总费用40%。第二期:本片杀青当日内,支付总费用40%。第三期:本片后期完成,并且甲审核并通过审核,支付总费用剩余的20%。
该片杀青后,乙向甲提出支付第二期制作费的请求,甲要求乙交付素材,并表示如乙未交付素材,甲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乙的付款请求。甲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该规定,债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时,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所谓相应,就是要求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如果一方违反了从义务,或违约的程度较轻微时,在另一方的主义务到期时,该方不得以对方违反了从义务而主张其主义务的不履行。具体分析甲乙双方的义务。甲委托乙为其拍摄制作纪录片,约定乙应按照甲的要求拍摄制作,并向其交付视频成片文件,甲向乙支付报酬。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报酬,承揽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甲向乙提出支付第二期制作费的请求,即乙应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该义务具有主给付义务的性质。如前所述,根据《民法典》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如乙拒绝甲的请求,前提是甲违反的义务性质应同为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通常在同一性质合同中是唯一的。在承揽合同关系中,乙的主给付义务是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那么,交付素材是否为主给付义务?更准确地说,交付素材是否具有交付成果的性质?
在双方的合同中,甲委托乙拍摄制作纪录片,因此,乙的工作成果是纪录片。应予注意的是,纪录片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纪录片可以以微信、邮箱、移动硬盘或其他方式交付,通常的硬盘只是成片的载体,但具有工作成果意义的是其视听作品的属性。素材不是视听作品,更不是成片,甚至非成片的载体。素材是以脚本或剧本为基础拍摄的片段式视听内容,需经剪辑制作才能成为完整的视听作品。即素材既非纪录片,也非成片,并非工作成果。乙交付素材属于从给付义务的性质。甲的制作费支付义务与乙的素材交付义务之间不具对应性。甲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拒绝乙的报酬请求权,欠缺法律依据。
本文参考案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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