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卢某伙同他人通过微信建立微信群,提供给“东哥”等人实施诈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基本案情:
王某某、卢某某充当建群中介,“东哥”会将需要建立的微信群名称和数量的任务告诉王某某和卢某某,王某等再将这些任务发送给下线,下线将微信群建好之后,再将这些微信群发送给王某某和卢某某,王某某和某某再将这些微信群提供给“东哥”等人实施诈骗使用,期间“东哥”会根据建好的微信群的数量将建群费用通过银行卡转账至王某某和卢某某的银行卡,其中每建好一个微信群的费用是5-8元不等,王某某和卢某某再将“东哥”等人支付费用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下线,其中每建好一个微信群费用是3-5元不等,剩余钱款作为自己中介费用并据为己有。
期间通过自己和发展下线共建立微信群30021个,通过发展下线建微信群非法获利20463.87元,自己建微信群获利7000元。2020年11月18日,王某某、卢某某安排人员创建“浮生若梦”微信群若干,并将这些微信群提供给“东哥”等人实施诈骗。后被害人邢某某、冯某某、崔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被拉入该微信群中被诈骗,其中邢某某被诈骗449660元,冯某某被诈骗8600元,崔某某被诈骗351715元,郑某某被诈骗31080元,陈某某被诈骗132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律师提醒:
信息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绝不能非法利用,切莫帮助他人建立微信群、随意帮他人向微信群拉人、转让微信群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几种常见情况:
1、在微信群、QQ群等工具中发布诈骗信息;
2、建立、加入微信或群QQ群,发布虚假消息;
3、利用信息网络,发送违法内容的推广短信;
4、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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