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的手机卡才刚到手
它可能就已经被人注册了各类App的账号
而这些账号还有可能被用于
各种非法途径
近日
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事件经过
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代某在公安县某乡镇通信营业点做营业员时,利用其工作之便,为客户办理“激活新卡”“套餐”等手机电话卡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操作客户手机界面的机会,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微信昵称为“A捷信陈亮”和“香帅”所在的微信群中,待“A捷信陈亮”和“香帅”完成网络商户注册后,代某将收到的软件注册验证码的信息偷偷删除,再将手机交还给客户。
“A捷信陈亮”和“香帅”以每个注册新用户3至9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向代某结算佣金,代某累计从中获利32860.5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作为通讯行业从业人员,违反通讯行业职业准则,将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以罚金25000元。
个人信息的泄露与电信诈骗
存在密切关联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
谨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或在提供时注明用途
妥善处理含有个人信息的个人物品
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侵犯
第一时间收集好相关证据
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转自:荆彩新闻
来源: 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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