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是,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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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18年3月,甲公司在乙村落户,李某是乙村的村支书及乙村某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甲公司聘用李某负责人事协调及与外部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务。公司有事需要李某协助时,他才来处理。公司不对李某考勤,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仅每月支付报酬。2022年1月,甲公司终止对李某的聘用,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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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提出,甲公司墙上挂着的公司体系结构导图载明自己是人事部经理;自己按月领取工资,受公司的管理,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甲公司认为,公司是考虑到李某的身份以及公司同外单位沟通协调、招收工人的需要,才聘用李某负责上述事务,双方是雇佣关系。

仲裁委查明,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均称呼李某为李书记,而非李部长;找李某解决的事基本上是找人卸货、清运垃圾、公司门窗维修、工人与公司产生纠纷的调解、到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等非主要业务;甲公司支付的报酬基本上按月发放,但是每月数额并不固定,且相差悬殊。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并未对李某进行用工管理,遂认定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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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分 析

该案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某为甲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貌似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李某的工作时间既不符合标准工时制,也不符合综合工时制,甲公司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李某,公司不对其进行管理。李某的报酬数额不固定,且数额相差悬殊,不符合工资的特点,实际上属于佣金或劳务费。李某从事的工作也非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虽然甲公司的管理结构导图显示李某是人事部经理,但仅仅是行人事经理之名、无人事经理之实,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为了方便李某对外沟通,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许大伟 王涛 山东省莱西市人社局)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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