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培训机构注册条件(培训机构注册条件要求)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

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面向学龄前儿童的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

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不再新登记!

10月25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减”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1〕50号),从全面规范校外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强化价格监管和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和协同配合等六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双减”工作进行部署。

01 全面规范校外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文件明确:不再新登记

  •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 面向学龄前儿童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 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对已经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 务于2021年底前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完成注销登记或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规范前对相关市场主体不予办理任何事项的变更登记。

  • 相关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出具前置审批文件,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不受涉及前置许可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按照先证后照原则登记,认真落实相应主管部门严格审批管理的要求,在主管部门确定后,按其明确的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规范登记工作。

02 强化价格监管和不正当竞争执法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 依法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行为

  • 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假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以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授权要求,做好全省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垄断行为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等工作,发现问题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03 严厉打击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 配合宣传、网信、教育等部门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力度。

  • 提醒辖区内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内广告牌经营单位,限期对已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进行清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

  • 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 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同时要及时将有关处置情况通报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04 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 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 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继续配合教育部门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05 做好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及时归集到“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将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在企业名下公示,切实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作用。

06 加强组织保障和协同配合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数据共享,为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省市场监管局成立落实“双减”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反垄断处、价监竞争处、网监处、广告监管处为成员单位。各地要比照省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把“双减”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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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苏慧婷

部分素材综合:辽沈晚报

编辑:任子剑 责编:闫继伟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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