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丽华 郑国勇 康晓博
河北省明确今年将创建100家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重庆市计划今年新培育创建市级绿色工厂50家;江苏省提出到2025年全省要培育绿色工厂1000家……近期,各地纷纷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绿色工厂培育步伐。有关专家提醒企业,绿色工厂的评价标准和环保税法的内在要求是高度一致的,都希望企业能尽可能减少污染。换句话说,重视环保税,是绿色工厂应有的“标签”。
淘汰高耗能低效率生产设备,实现全厂工业用水循环使用……最近这段时间,作为辽宁省省级绿色工厂的大连日佳电子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快了绿色转型升级步伐,向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目标发起了冲击。与此同时,该公司的财税团队也更加重视做好环保税管理工作,力求从源头上减少环保税风险。“如果一家企业一方面要创建绿色工厂,另一方面却忽视环保税,这是不可想象的。”大连日佳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任翼说。
综合记者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多家企业及业界专家的采访情况看,违规使用监测数据、税目选择不准确、计算方法错误,是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发生频次较高的3个风险点,需要高度注意。有关专家建议有意创建绿色工厂的企业,应该举一反三,全面梳理自身的环保税风险点,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持续夯实环保税管理。
风险点1:
违规跨月使用监测数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在实务中,一些企业违规跨月使用监测数据,导致在享受减免优惠时发生了风险。
◎典型案例◎
某制造业企业Y公司正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上,Y公司采取了委托监测方式,根据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申报享受环保税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日前在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Y公司填报的申报表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数据在一个季度里连续3个月完全相同,存在风险疑点。税务人员随即调阅该公司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发现Y公司在当季度仅取得了一份委托监测报告,却用这份报告中的数据,申报了3个月的环保税减免,属于违规跨月使用监测数据。最终,该公司依法补缴了未取得委托监测数据月份的相应环保税款。
◎风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干部朱沫表示,本案例中,Y公司在一个季度内取得了一份委托监测报告,却申报3个月的环保税减免,很显然违反了政策规定。Y公司之所以发生这一风险,原因在于对环保税政策不熟悉,误以为环保税按季度申报,委托监测数据也就可以在一个季度内沿用。对此,朱沫建议,相关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环保税政策的学习,特别是应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适用环保税减免政策的前提条件,每次进行申报前认真核对是否满足各项条件要求,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风险。
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刘伟曾为多家获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提供环保税管理服务,实操经验丰富。他告诉记者,开展委托监测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创建绿色工厂过程中,由于前期设备更新改造等投入较大,出于对成本等考量,可能不会按月开展委托监测。在此情况下,刘伟提醒,相关企业有必要着眼长远做好测算分析——当前期可享优惠金额低于每月开展委托监测的费用,企业面临较大资金压力时,不妨暂时放弃申报享受环保税优惠。随着后期节能减排成效日益显著,企业可享受的环保税减免优惠金额也将越来越大,此时企业就应按月开展委托监测,以充分用好环保税优惠的助力。
刘伟建议,相关企业既不能心存侥幸,违规跨月使用委托监测数据申报环保税减免,同时也不要盲目认为每月开展委托监测就是不经济的,而应当在动态做好委托监测费用和可享优惠金额测算比对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及时用好环保税优惠,进一步加速创建绿色工厂的进程。
风险点2:
税目选择不准确
根据环保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实践中,有些企业在排污口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只简单地根据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而没有按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对其他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进行排序,从而导致税目适用错误。
◎典型案例◎
为创建绿色工厂,水泥生产企业Q公司进一步加强减排力度,其在窑头安装了颗粒物(一般性粉尘)在线监测设备,在窑尾安装了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2021年第四季度进行环保税申报时,Q公司根据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指标,将颗粒物(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确定为应税大气污染物,并进行环保税申报,出现了税目选择不准确的风险。
◎风控建议◎
类似Q公司这样的风险案例,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大连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干部朱沫表示,目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纳税人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主要监测的是颗粒物(一般性粉尘或者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这三种污染物,不少纳税人主观上误认为,这三种污染物就是应税大气污染物,忽略了环保税法对应税污染物有明确规定。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在创建绿色工厂时,由于进行了设备更新、生产洁净化改造等,其原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会随之发生变化,但相关企业存在惯性思维,继续按原来的前三项污染物进行申报,这也会出现申报错误。
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刘伟建议,在创建绿色工厂过程中,相关企业的财税团队要更加密切地与负责环保业务的同事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动态变化情况,严格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对每一大气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通过符合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并折算成污染当量数进行排序,将排在前三位的污染物确定为应缴纳环保税的税目,切勿凭主观意识或惯性思维盲目申报。
风险点3:
计算方法错误
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安装了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就可以采用在线监测数据方法来计算环保税,却忽略了环保税法对在线监测数据的使用有前提要求——即在线监测数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
◎典型案例◎
R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在锅炉排放口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指标是颗粒物(一般性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自动监测设备已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022年第一季度,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比对监测,而是直接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计算确定前三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申报环保税。
◎风控建议◎
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刘伟表示,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须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相关要求,污水排放在线监测数据须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的相关要求。而要确保符合要求,企业应每个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和数据修约工作。
本案例中,R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已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但未按规定开展比对监测和数据修约,实际上是不符合政策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根据财税〔2018〕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因此,R公司不能采用在线监测数据方法,而应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来进行计算。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进行绿色转型时,往往更关注前端的设备更新、工艺升级、资源循环利用等,忽略了生产后端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实际上,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有明确规定,而企业重视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不仅是满足生态环境政策规定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准确申报环保税的基础。同时,监测数据还直接反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企业能及时了解自身减排行动的成效,查找其中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从而更好地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基于此,刘伟建议,企业首先须严格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切不可有投机取巧心理。实践中,企业满负荷生产和非满负荷生产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情况是明显不同的。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非满负荷生产情况下开展监测“瞒天过海”,最终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也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值得警醒。
有关专家表示,在创建绿色工厂过程中,相关企业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自行监测工作机制与流程,加强对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适时更新监测仪器设备等,促使监测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及状况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从而为做好环保税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抓手”。
刘伟提醒,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当注意,生态环境法规和环保税法对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简单地认为监测内容、频次等满足了生态环境法规的要求,就同样符合环保税法规定。企业财税人员在使用监测数据进行环保税申报时,一定要关注相关数据是否符合环保税政策对于监测比对、修约、频次及污染当量数排序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不满足相关要求,不能用在线监测数据方法来计算环保税,而应当按规定运用物料衡算、排污系数及抽样测算等其他方法来计算环保税。(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刘笑音 原艺萌 郭煌 王俏 张微 陈洪玉)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5月27日B1版。
原标题:
各省市绿色工厂创建计划纷纷出炉,一些企业的体会是
——重视环保税:绿色工厂应有的“标签”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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