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合同中,有时会看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通常为债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按一定比例向债权人额外支付滞纳金。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没有按期支付租金的,需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又比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需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滞纳金,等等。
那么,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是否妥当?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滞纳金与违约金又有何区别?本文分析如下。
滞纳金,从字面理解,是由于迟延履行而需承担额外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反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将加处滞纳金规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一般认为,滞纳金不是民法上的概念,而是行政法上的概念。
在民事合同中约定了本属于行政法上的滞纳金条款,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债权人关于给付滞纳金的请求?
通过对案例的检索,我们注意到,鲜有法院会因为在民事合同中仅约定滞纳金条款就驳回当事人关于滞纳金的请求,法院仍然会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判断。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主要目的是在出现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一定的标准履行额外的金钱给付义务。从性质上看,此种约定,本质上是民事法律中的违约金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多是按照此种思路来处理滞纳金条款,比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1185号肃嘉宏康信医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艺格公司与嘉宏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双方约定若嘉宏公司违约,则按照月利率2%支付滞纳金,系嘉宏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可预见的违约成本。”该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是滞纳金条款,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最高人民法直接将滞纳金条款认定为违约的一种责任形式。
因此,在仅约定滞纳金条款,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当事人依据滞纳金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须注意的是,此时滞纳金条款可视同于违约金条款,如果滞纳金条款的约定超出违约金的法定标准,超出部分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滞纳金条款,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时,另一方能否向同时主张滞纳金和违约金?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如前所述,滞纳金本身并非民事领域的概念,而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探究合同当事人设立滞纳金条款的本意,也不过是合同法上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形式,如果同时支持滞纳金条款和违约金的条款,势必出现重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在(2019)浙民再303号余福友、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租赁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余福友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装修欠款及相关费用时,除补交外,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04%收滞纳金;该条第2款约定,余福友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装修欠款及相关费用时,东升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由余福友承担未履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同属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本案中,在东升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既主张滞纳金又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要求赔偿。因此,对东升公司有关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东升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滞纳金的,由于民事活动中滞纳金的性质等同于违约金,法院并不会同时支持违约金和滞纳金,通常只会支持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民事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并非不可以,但存在用语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应规范用语,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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