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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将电子数据证据确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应用逐步深入大众生活,网络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活动之中。然而,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司法等层面对网络证据的证据属性、审查机制及应用体系进行统一和明确的规定,既未达成对于网络证据认知的一致共识,也缺乏针对网络证据裁量的统一标准。为此,鉴于证据的特殊效力,在网络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确保证据的客观属性为前提,以实现法律程序的多元价值为导向,通过彰显法律程序过程与结果的有效性,持续优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网络证据收集程序,获取与具体案件存在内在关联的客观证据材料,从而在确保案件真实发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益。

  一是以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网络证据收集程序的启动步骤。规范证据收集程序的启动步骤,既是确保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基础前提,也是提高网络证据质量的关键依据。网络犯罪呈现跨地区、跨境等特征,结合以数据形式提供网络证据的行为,应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规定网络证据收集的启动步骤,确保网络证据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在收集与非诉讼法律事务、行政诉讼及民事案件相关的网络证据时,但凡不侵犯或损坏他人权益,即可启动证据收集程序。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其证据收集多由侦查机关依法行使,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获取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后,由专门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当通过搜查、勘验获取能够证明有罪或无罪的网络证据时,应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扣押。以信息网络犯罪类案件为例,由于涉案人数众多,证据征集难度较大,无法逐一核实证据时,应结合各类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及证据材料,足以认定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应按照相应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提出异议的,应予以依法审查,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不予认定为犯罪金额。通过规范、完善网络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有效减少或者避免违法搜查的现象,确保网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是以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网络证据收集程序的生成步骤。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境下,收集、生成网络证据,既是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基础要求,也是妥善应对网络犯罪活动的必要前提。在启动收集网络证据数据信息后,为有力解决网络证据的非直观性、易变动性等问题,需要采取打印、摄像、制作司法文书及拷贝等多种方式,将网络证据的数字信息固定为直观、固定的证据形式。针对数量众多且具备同等性质、功能,难以通过客观条件完整、逐一收集的网络证据材料而言,可以按照相关比例或者数量来选取部分证据,并对证据的选取情况予以说明。检察机关及法院需要对网络证据收集的方法、过程是否科学、合法进行重点审查,最终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网络证据。与此同时,要尽可能保存网络证据的原始载体、媒介,当确实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时,应提供真实的复制件,并对其来源进行详细说明。针对网络证据形成步骤的完善来讲,首先应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并且通过数据技术对所有网络证据进行逐层捕捉、收集,以直接获取网络证据。在完成网络证据数据收集后,要在确保信息原始性、真实性及未修改状态的前提下,严格遵守证据形成的法定步骤,确定为具有证明效力的网络证据。

  三是以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网络证据收集程序的审查步骤。从“证明材料”到“证据”的转变,需要以网络证据的合法性为基础,通过依法审查证据材料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从而使“证明材料”中的事实能够转变为辅助案件的“证据”。发现待证事实蕴含的真实信息是获取网络证据的客观前提,也是规范网络证据收集程序的核心内容。为进一步验证待证事实的完整性与客观性,需要尽可能提取与之相关的信息内容,构建完整的网络证据链。从“证明材料”转化为“证据”,需要相关材料具备合法性的证明能力。结合现阶段公认的证据法理论,在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时,需要从证据载体、证据事实角度出发,通过保障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证据载体的原始性以及证据信息与其他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充分利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当然,传统证据收集及认定的“真实性”指法律真实,而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还需要综合考虑网络平台的客观性及科技理性。因此,应按照程序规则、技术规范来获取证据信息,通过采取完整性校验、数据备份及证据封存等方式,确保网络存储证据的设备、媒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真实、完整及原始等特征,杜绝出现证据伪造、数据篡改等问题。结合网络证据较强的技术性特点,在核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时,应采取司法认定、侦查检验及技术鉴定等多种方式。当网络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判定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网络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审查,以便确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规范网络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构建基于网络证据特征的收集及审查体系,既有效规避滥用网络证据收集举措,也有力提升了诉讼质效。在推进“技术法律范式”的建设进程中,为更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合理利用网络证据,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法律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位置,通过明确网络证据生成的现实难点、关注网络证据的技术理性,合理应用义务提供等规则,对网络证据收集的相关步骤与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摘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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