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需要多久,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需要多久完成?

本文解决以下问题:

1.残疾人(智力残疾)自身无法自行提取银行存款,家属代为领取,银行告知家属需提供监护人证明;

2.给孩子(未成年)办理社保IC卡,父母不在,其家属代办时被要求提供监护人证明;

3.残疾人(智力残疾)买卖房产,无法自行办理过户,房产交易中心要求代办家属出具监护人证明;

4.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如何解决;

5.没有一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被监护人怎么办;

6.能通过法院解决哪些监护人问题。

本文内容框架导引:

1.哪些部门单位具有出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及权限;

2.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及制度;

3.能通过法院解决哪些有关监护人问题。

一、哪些部门单位具有出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及权限?

首先,很遗憾为大家明确:

法律没有具体条文对哪些部门单位具有出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及权限进行过规定。

——也就是说,开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及权限在哪个部门单位存在“无法可依”局面(这也是造成有关部门单位在出具监护人证明这块工作中退缩、相互推诿的主要缘由)

那了解法律的人可能会注意到一个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该法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居委、村委或民政部门具有开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和权限?

并不是!

该条文仅规定了有关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如何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选中指定监护人的问题。

且该条文的适用,应同时符合下面情形:

1. 存在被监护人,但还未确定监护人(未确定监护关系);

2. 确定具体监护人选时存在争议。

此时,该条文规定居委、村委或民政部门可以在所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选中指定监护人(然而在实践中,这些部门单位并不了解自身拥有的该项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也可以经由法院指定。

延伸:当已经确立监护关系时,纠纷解决途径如下:

已经存在的监护人存在争议(想换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存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对被监护人不好)——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没有争议,而仅需为已形成的现有监护关系出具证明时,那么法律对出具监护人证明这一职权“花落谁家”并未规定,由此造成一些被监护人的家属“问路无门”。

所以,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哪些部门单位具有出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及权限,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推定居委、村委或民政部门具有开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与权限。那具体到实际生活中,应该向哪些部门单位或哪些途径寻求出具监护人证明?

笔者通过归纳,总结了以下经验供实际操作参考

实际操作中,可通过以下部门单位(或途径)达到“获取监护人证明”的目的,且会被认可:

1. 村委或居委

2. 民政局

3.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4. 公证处:进行公证监护

5. 法院:通过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指定监护人)间接达到监护人证明的效果

6. 其他:街道办、乡或镇政府

以上几种途径的缺陷:

若向当地村委或居委、民政局、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街道办或乡镇一级政府寻求出具监护人证明时:

大概率会被拒绝,即使未被拒绝的在具体办理时也存在很大难度(需要多次、反复沟通)。这些部门单位多表现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责不在己”,且存在推诿给其他部门单位情形。

公证处进行公证监护,主要缺陷在于:

金钱投入:公证费用、鉴定费用(被监护人若为成年人时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而且只适用于不存在监护人选争议情形,若监护人的选定存在争议,则公证监护则无法进行。

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缺陷:

金钱投入——鉴定费用(被监护人若为成年人时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从而先行确定民事行为能力,以便认定其符合被监护情形);

时间投入:

1. 被监护人若为成年人时,进行确定监护人的程序前,需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而后,才能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指定监护人),是两个程序。

2. 宣告民事行为能力要配合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启动进行也会被占用较长时间。

注:经笔者判例搜索,在被监护人为成年人时需要确定监护人时,一些法院在一案中可同时进行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并不要求分两案进行申请。

譬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特101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特50号

但大多数法院先进行申请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再进行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指定监护人)程序,那么整个诉讼流程下来需要较长时间。

二、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及制度

监护类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顺序

(因被监护人不同,分两类情况)

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时,适用以下监护人顺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为成年人时,适用以下监护人顺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延伸:民事法对“近亲属”的范围明确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 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遗嘱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能通过法院解决哪些有关监护人问题

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做两个事:

1.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个步骤是需要确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会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或申请指定监护人)

注:申请确定监护人与申请指定监护人适用情形不一样,主要为监护人的确定是否存在争议,若存在争议,则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院确定(指定)监护人依据因素:

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

总结,能通过法院解决以下有关监护人的问题:

申请确定监护人(未确定监护关系,且监护人选无争议)

申请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

申请变更监护人(对现有监护关系进行变更)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现有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以上程序均为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最后,监护人担任顺序的归纳厘清:

(注:该部分内容引自朱广新:《论监护人的确定机制》,中国应用法学)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监护人应依下列顺序进行确定:

(1)父母首位,只有父母缺位时,其他个人或组织才可能担任监护人;

(2)父母以遗嘱指定监护人的,遗嘱生效时被指定人担任监护人,但被指定人享有拒绝权;

(3)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确定之人担任监护人;

(4)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以协议选定监护人的,依据《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顺位确定监护人;

(5)对依法确定的监护人有争议的,依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的指定方式确定监护人;(6)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依据《民法典》第32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对于成年人监护,监护人应依下列顺序确定:

(1)成年人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由协议选定之人担任监护人;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协议确定之人担任监护人;

(3)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协议确定成年人之父母为监护人时,父母以遗嘱为其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遗嘱生效时由遗嘱指定之人担任监护人;

(4)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依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法定顺位确定监护人;

(5)对依法确定的监护人有争议的,依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的指定方式确定监护人;(6)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依据《民法典》第32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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