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沈阳(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

(一) 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1. 为什么要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首先,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是大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方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十年来,随着企业变得越来越复杂,随着跨学科研究开始探索企业的发展动态,法律已经为非人类实体制定了一项权利主张,公司具有与其个体代理人分开的身份的想法得到了推动,以及因为公司要求在其他领域获得与法律上 ‘人’类似的地位。”随着大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方式的发展,必然出现严格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形成鲜明的企业文化和理念,这些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而是通过企业庞大、复杂的民主决策机构和机制实现的,是企业独立意志的体现。“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的自然人的某个决定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或组织结构中存在某种缺陷而导致的。”将企业决策的不良后果交由认真工作的个人承担,有时是不公平的。

其次,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是激励企业进行合规的有效举措。合规是有成本的,企业通常不愿意投入成本去进行合规,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激励

最后,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也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可以更精确地确认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

2. 如何区分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

首先,从实体法上来说,企业独立意志是区分认定企业刑事责任的首要标准。个人是否直接获利是区分认定个人刑事责任的辅助标准。如果企业员工从企业利益出发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个人并未直接获得利益,该行为后果应当归责于企业; 而如果企业员工主观上为自己谋利,客观上为企业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则应当归责于个人。

其次,从程序法上来说,应将涉案企业与相关人员分案处理。由于在理论上存在困难,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有试点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将企业、负责人、一般人员分案处理,这在实践操作上更容易分清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从而分别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 合规不起诉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现实关照

1. 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且适用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也应当作为合规的对象,首先,在特定情况下,处罚小微企业也会产生水波效应。在一定情况下,小微企业对就业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当违法犯罪的小微企业比较多时或者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低时。其次,小微企业有合规经营、依法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外在期待。再次,成本和费用不应当成为对小微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的障碍。目前,主张小微企业不需要进行合规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小微企业无力承担企业合规的费用。如果因为这个原因使得大中型企业通过合规可以不被起诉,小微企业因无力合规而被起诉,这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对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当建立不同的合规标准和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和制度

首先,应针对大中小微企业建立不同的有效合规标准。纵观不同国家的做法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规定,大体可以将企业合规的有效标准归结为三个方面十二个要素。在十二个要素的建设上,对于小微企业,应根据企业大小以及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这需要通过试点和实践来总结经验。

其次,应探索繁简不同的合规考察程序和制度。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涉案企业通常要制定合规计划,人民检察院规定一段合规考察期令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期限到时进行合规整改评估,根据企业的规模、案情严重程度等,可以规定繁简不同的程序。

最后,应探索合规费用的不同承担方式。为了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目标,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合规费用承担模式: 对于大中型企业,合规费用由企业承担; 对于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的情况,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专门的合规基金。笔者建议将企业缴纳的罚款、社会捐助等费用设立为合规监管基金,由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

3. 根据具体情况容许对小微企业 “双不起诉”

我们应当正视企业合规本土化中出现的这一问题,容许 “双不起诉”在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中存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适用不同的程序。对于涉案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程序; 而对于小微企业的涉案高管,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企业高管必须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取得成效,否则检察院机关不得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的厘清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一些相似之处。首先,两种制度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其次,两种制度在对被追诉者的处理结果上都表现为从轻处理。再次,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均起主导作用。最后,被追诉者在合规不起诉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程序中均承认犯罪事实、接受相应处罚。

虽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项不同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首先,设立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予以合规不起诉的目的在于 “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使企业改造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从而有效实现犯罪的预防效果”,侧重于对犯罪的预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被追诉人承认犯罪并接受处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侧重于对已发生犯罪的处理。其次,适用对象不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个人。再次,适用的阶段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最后,二者实现的时间要求不同。企业合规不起诉通常需要一段相对较长的合规考察期。

摘自:中国公安大学 李玉华 《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 “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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