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粉丝与主播互动、打赏行为屡见不鲜。但当打赏额度以及与主播的亲密程度达到一定比例时,往往会给婚姻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巨额资金“打赏”主播,配偶一方是否能够要求主播予以返还?
如下案例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案例:(2021)粤0403民初925号
案情简述:
林某(男)与吴某(女)系夫妻,吴某发现林某在“抖音”上认识主播李某后,陆续向李某打赏160余万元,吴某认为,李某在明知林某已经结婚且育有一子的情况下仍与林某交往,属于插足他人婚姻。
林某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打赏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来维持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并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属于无效行为,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打赏款项160余万元。
法院概括案件争议焦点:
林某通过抖音平台向李某打赏虚拟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网络直播服务的具备一定的对价性。
2、林某在观看直播时,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继而使用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充值虚拟抖币再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李某,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3、在无证据证明该上述网络服务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吴某要求李某返还打赏款项,理法无据。
4、李某作为主播在直播间展示才艺、与用户进行互动,并无证据证明其直播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5、吴某提供的林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双方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6、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在林某持续打赏五个月的时间内,吴某对林某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是放任、默许的态度,吴某主张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夫妻财产的处分权,不能成立。
上述案件中,虽然李某最终与吴某达成了一定妥协,同意返还部分财物,但吴某的大部分诉求未得到法庭支持。
笔者认为,上述判决说理部分逻辑还是比较清晰,也提供了同类案件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在此建议各位还是要坚持理性消费,谨慎解囊。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vsaren.com/142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