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成为不少人不可或缺且广泛使用的通讯交流工具,微信附带的朋友圈功能也为大家提供了另一种交流平台。

在朋友圈,我们可以查看朋友发表或转发的各类信息,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并发表评论,也可以转发文章、发表观点、上传照片或者视频向他人展示自己的最新消息,甚至可以借助朋友圈宣泄情绪、吐槽不快、寻求慰藉。
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朋友圈并不是一个
脱离法网、随心所欲的私人空间
案情简介
某天晚上,小娜看到其朋友小静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段闺蜜聚会的视频,恰巧另一朋友小霞在视频中提到了自己的一些私事,并流传开来,引起了周围人七嘴八舌的评论,这不仅让小娜羞愧难当,还影响了她的生活。
小娜认为,小霞在视频中的言论属于捏造事实,其诋毁行为损害了小娜的名誉权;而小静将小霞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影响了小娜的社会评价,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
于是
小娜将二人诉至法院
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小娜能否起诉小霞和小静,并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小静在个人微信朋友圈
将小霞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
引起朋友关注
客观上降低了小娜的社会评价
侵犯了其名誉权
小娜有权要求二人
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
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小静删除了手机内和朋友圈的视频,小静和小霞当场向小娜赔礼道歉。

微博、微信等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具有的互动性、分享性和碎片化等特征,使得公民的言论更为自由,但它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个人的“私自领地”。
在此提醒
用户在发布信息
及与朋友交流互动中
应当遵守法律、道德的约束
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陈石磊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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